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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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蚌埠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Bengb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BB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在蚌埠市内依法从事经营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机构,保安技术科研单位,保安服装、器材销售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业务,传播、沟通、交流保安服务信息、经验,制定行业规定,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建设,成为沟通保安服务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蚌埠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蚌埠市公安局保安监管支队主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单位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蚌埠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二路生活区办公营业楼二楼,邮编:233000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九条  本单位全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中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四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咨询服务;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保安服务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协助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

    (四)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五)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六)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七)协助主管部门指导规范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保安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保安管理人才培训,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

    (八)加强对外保安服务业务联络,开展外区域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外地保安服务组织友好往来,促进与国内外保安服务行业的交流;

    (九)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收集社会各界对保安服务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提高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影响力,编制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它业务。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服务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本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不批准入会请求的单位,协会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申请复议;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反映保安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取得协会协调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有关保安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并且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