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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阅读次数:296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保安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2012年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保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维护了保安市场和保安队伍的基本稳定,但近期违规违纪行为仍屡有发生。2012年7月27日和2013年1月16日,河北邯郸、广西防城港分别发生了保安员与群众斗殴和运钞车冲卡妨碍执法事件,影响了保安行业形象。目前,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加强保安队伍教育,严格纪律管理,杜绝社会负面影响,是脱钩改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春节、“两会”即将到来,广大保安员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保工作,保安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保安行业乃至公安机关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保安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满意度,确保保安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教育宣传工作,健全工作调度机制。保安队伍是新时期一支重要的治安辅助力量,数量多,分布广,需要严格规范管理,强化日常教育。各地自现在起至6月底要组织开展一次保安队伍学习教育专题活动。要结合保安服务和治安保卫工作需要,组织保安从业单位通过宣讲团、培训班和班组队学习会等形式,对所有保安员开展一次普遍的法律法规、执勤纪律和文明服务教育,使保安员了解基本管理规定,熟记各项禁止性要求。要加强对工作在一线的所有保安员的纪律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发放学习手册(卡)、张贴挂图和标语、短信提醒等形式,让保安员天天看到法规规定,时时想到纪律要求。要制定并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认真执行保安员定期学习和暗访检查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保安员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工作。要建立保安监管工作上传下达机制,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传达、学习、执行公安机关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时限,以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及时部署到所有保安从业单位、传达到所有保安员。

  二、严格保安员日常监管,全面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要严格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加强对保安员的日常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切实做到依法服务、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要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保安服务纪律,严禁侮辱打骂他人,严禁搜查他人身体,严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禁扣押没收他人证件和财物,严禁非法使用枪支警械,严禁参与追索债务,严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严禁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要结合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加强对新录用保安员的资格审查和在岗保安员的资格排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例》、《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及时清理,切实维护保安队伍的纯洁性。

  三、加强保安服务市场监督检查,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保安服务市场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违法开展人防、押运、技防等各类保安服务的非法保安组织。一旦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要立即核查,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保安员证。对于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一并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排查梳理保安企业脱钩改制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逐一予以妥善解决,切实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和保安队伍稳定,加强和改进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树立保安服务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强保安服务重点要害岗位检查,强化武装守押队伍的管理。要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安部文件要求,加强对保安服务重点要害岗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健全落实各项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切实维护重点要害单位安全。要加强对保安员特别是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等重点岗位或执行特殊勤务的保安员管理,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认真落实保安员各项待遇,加强心理疏导和测试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条例》、《办法》规定情形以及有其他劣迹和精神疾病的,要立即调离有关岗位,或者依法辞退。要督促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守押枪支弹药存放、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守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发生涉枪案(事)件和监守自盗等案件。

  五、强化工作督导检查,密切关注保安舆情。各地公安机关治安(保安)部门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根据春节、“两会”安全保卫工作特点和要求,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明确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带班。要密切关注保安舆情,对新闻媒体上出现的负面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立即妥善处置,防止引发炒作。同时,要抓紧核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从业人员,并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三局

2013年2月7日